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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为适应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严格控制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增长,严肃人事调配工作纪律,杜绝人事调配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增强人事调配工作的透明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 中省直单位 选调工作人员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工作需要为主,注意发挥干部的专业特长,适当照顾干部的实际困难,鼓励和支持干部到基层单位、艰苦行业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 (二)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有利于人才的合理流动,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三)机关、事业单位选调工作人员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人员结构比例限额内进行,没有空编的单位不得补充工作人员。如有特殊情况,经编制部门同意后方可调入。 (四)省直机关选调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干部回避制度的规定。 (五)因工作需要跨地区选调工作人员,一般应坚持夫妻同调,避免造成夫妻两地分居。 (六)解决夫妻两地分居从哈市以外地区调入工作人员,既要考虑工作需要,又要考虑本人的实际困难。要采取总量控制、分期办理的办法,有条件、有次序地予以解决。同等条件优先解决有突出贡献者、业务骨干及子女在学龄期的夫妻两地分居问题。 (七)聘用制干部在聘用期间,原则上不办理调动手续。但因工作需要等特殊原因,应允许调动。 二、 选调工作人员范围和条件 (一)选调工作人员范围 1.中省直机关选调主任科员以下职务的公务员,原则上只能在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党、群、人大、政协、检、纪检等机关干部中选调。特殊需要的也可从依照公务员管理和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省直机关垂直管理的派出机构中选调。 2.依照公务员管理和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省直机关垂直管理的派出机构补充工作人员可从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党、群、人大、政协、检、法、纪检等机关以及上述单位之间选调。 3.省直事业单位应在机关、事业单位中选调工作人员,特殊需要从企业选调的,要从严掌握。推行聘用合同制后,个别或空缺岗位可面向社会公开、择优选聘。 4.聘用制干部只能在实行聘用制单位之间调动。国家干部调入实行聘用制单位保留其原身份,实行聘用制单位中的国家干部可调入非聘用制单位。 (二)选调工作人员条件 1.拟调人员须具备拟调岗位(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政治思想水平、工作能力以及相应的资格条件。 2.中省直机关因工作需要从各市(地)、县(市)党政机关(含依照公务员管理和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省直机关垂直管理的下级机关和派出机构)选调主任科员以下干部,年龄一般应在35周岁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3.省直事业单位选调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原则上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本科以上学历。 4.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随迁子女的年龄一般要求在18周岁以下,特殊情况需出具相关证明。 5.对见习期未满的毕业生和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处理的人员,一般不得调动。 三、 选调工作人员办法 (一)用人单位提出选调工作人员计划、拟任岗位及相关要求并对外公布。 (二)用人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对选调对象进行资格审查。 (三)对审查合格人员进行人才素质测评和考核。人才素质测评一般由各单位自行组织,测评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由各用人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依据岗位需要确定,测评的结果作为审批的主要依据。 (四)根据人才素质测评与考核结果确定拟调人选,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四、 呈报与审批 (一)省直机关之间、省直机关到省直事业单位、省直事业单位之间以及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到企业和企业之间的调动(从外地调入哈市的除外)以及省直在哈外的事业单位选调工作人员,由其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调动手续(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可自行办理)。 (二)中省直单位从哈市以外选调工作人员;省直在哈机关、事业单位和省直垂直管理的各市 (地)机关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以外选调工作人员;省直机关从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监狱、劳教所等)以及省直机关垂直管理的派出机构(工商所、税务所等)选调工作人员,需由省人事厅审批。 (三)中省直单位选调工作人员按管理权限,原则上由主管部门统一报省人事厅审批。省委企工委管理的企业可直接报省人事厅审批。 (四)由省人才市场负责人事代理的流动人员调入省直事业单位的,由接收单位的主管部门报省人事厅审批;从哈外引进人才,由省人才中心统一报省人事厅审批。 (五)报批时携带申请选调工作人员公函、《干部调动呈报表》(一式3份)、拟调人员档案及其它必要材料(户口、结婚证、退休证明等)。 (六)省人事厅受理后,一般在30个有效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呈报单位。对于未批人员,原则上当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跨年度仍需调动的需重新履行申报手续。对从国内外引进的我省急需的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获得者、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博士学位获得者等优秀人才以及解决其夫妻两地分居、厅级干部家属、随军家属随调问题,可随报随批。 (七)为控制我省人才外流,对于调出省外的中省直单位具有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与管理人员,获得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需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报省人事厅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五、 调配纪律 各单位人事部门要严格按本规定的要求,加强对本单位人事调配工作的领导,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对于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一经发现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六、 其它 (一)本规定主要适用于中省直单位选调工作人员。以前我厅制发的有关政策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各单位在选调工作人员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到省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 (三)本规定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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